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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下午,浙江省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对《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现行《实施办法》自1994年制定施行以来,曾于2002年进行修订。
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为工会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本次修改更好结合浙江实际,对《工会法》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工会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标准等作出新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
完善工会性质和指导思想
拓展工会基本职责
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
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制度
加强工会阵地建设
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
修改的亮点、特色
与《工会法》一脉相承
1.
突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实施办法》与《工会法》衔接一致,完善工会性质和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浙江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浙江工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落实产改工作的新要求
细化《工会法》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规定,增加“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作为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规定省市县应当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为浙江省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充分体现浙江特色
1.
规范能级工资集体协商
固化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的工作经验,增加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条款,从协商主体、要约行动、协商内容等,明确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具体要求,为工会开展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
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有益经验,切实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签订集体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职责。
3.
加强工会服务阵地建设
固化吸收工会活动场所、设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较好解决工会组织人力不足、专业性缺乏、资源闲置等问题的经验,规定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
来源:今日浙江官微